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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5〕128号

发布时间: 2025-04-09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衡阳市珠晖区胜达果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5MA4NU6WRX8;

经营场所:衡阳市珠晖区三得利水果市场C区8号;

经营者:廖**;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2024年10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四川食品检验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食品蜜橘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2024年11月26日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真相,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同意由邓定一、张义昆对此案进行调查处理。2024年12月9日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面进行检查,当事人店面面积约30平方米,店内左侧托板上摆放有整箱的苹果在销售,右侧托板上摆放有整箱的香梨在销售,店内正前方托板上摆放有整箱的柑橘在销售,店内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所诉蜜橘农副产品正在销售,店内共有2名工作人员,店内正前方墙上悬挂《营业执照》。

经查,根据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2024年12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现场笔录》检查记录和2025年1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其违法经营事实提供相关经营凭证和销售证据并对相关证据予以签字确认。2024年10月21日当事人从***共计采购了405斤蜜橘,采购价格1.2元每斤,支付现金486元。零售130斤,其中包含抽检的44斤,销售价格为1.5元每斤,另销售86斤给柳女士和李女士,销售价格位1.5元每斤,已退还销售货款129元,剩余275斤软化腐烂已经自行销毁,共计违法所得6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5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询问调查违法经营事实。

5.《进货单据》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的事实。

6.当事人《委托书》一份,证明负责人委托他人接受询问调查和接受处理该案相关事宜。

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8.衡阳市珠晖区胜达果行门头以及内部经营场所现场执法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违法经营销售蜜橘事实。

9.《减轻行政处罚申请》1页,证明当事人请求及经营状况。

10.2025年1月20日,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明当事人未被行政处罚。

2025年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衡市监罚告〔2025〕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蜜橘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在依法对当事人询问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提供购进凭证和销售证据,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违法手段、违法情节轻微,在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止,未发现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实际后果。依法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案大队执法人员集体合议并通过,依法建议作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办案大队建议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6元整;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合计罚没金额:人民币2066元整。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衡阳市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户名:***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雷速体育,雷速直播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复议前置: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雷速体育,雷速直播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