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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5〕175号

发布时间: 2025-05-19
来源: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5175

 

当事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罗后福装饰材料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BR8X8M6C

住所(住址):衡阳市高新区青峰街7号日鑫建材市场B7、B8栋101-5室

经营者罗**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4**************

联系电话131********

有效身份证地址南省*************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4年11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轻钢龙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2024年12月3日得出检验检测报告,检测型号为(承载龙骨DV20x38x0.8mm)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双面镀锌量不符合GB/T 11981-2008《建筑用轻钢龙骨》标准要求,根据HNCCXZ 282-2024《2024年湖南省建筑用轻钢龙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和检测型号为(覆面龙骨DC50x19x0.5mm)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双面镀锌量不符合GB/T 11981-2008《建筑用轻钢龙骨》标准要求,根据HNCCXZ 282-2024《2024年湖南省建筑用轻钢龙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3月27日收到分局转来的轻钢龙骨《检验检测报告》。2025年3月27日我局将2个被抽检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92430400MABR8XM6C,经营范围: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门窗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后福装饰材料经营部销售该批次的这二种不合格轻钢龙骨在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万源五金制品厂购进的,型号为(承载龙骨DV20x38x0.8mm)购进数量是100根,进货价为6.85元一根,合计685元。销售价为7.79元一根,合计779元,净利润94元。型号为(覆面龙骨DC50x19x0.5mm)购进数量是100根,进货价为3.8元一根,合计380元。销售价为4.33元一根,合计433元,净利润53元。二项合计进货价合计为1065元,销售价合计为1212元,净利润为147元。已全部销售完,库存为0。共计违法所得147元。

以上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共计货值金额1212元,违法所得14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公司经营等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等情况;

证据五:轻钢龙骨型号分别为(承载龙骨DV20x38x0.8mm)和(覆面龙骨DC50x19x0.5mm)《检验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本案案卷所有证据均已由当事人发表意见,全部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本局于2025年5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衡市监高罚告〔2025〕22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湘市监法〔2023〕36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雷速体育,雷速直播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的通知》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二款一般情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1.3倍以上少于2.3倍的罚款的规定。

考虑到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认识态度比较好、认真配合调查,向执法人员主动提供案件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具体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7元;

2、罚款人民币1576元。

以上1、2项合并执行1723元,上交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30964050002970 开户行:建行衡阳华新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