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衡阳市珠晖区易兴建材贸易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5MA4MQNF634;
经营者:刘**;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衡阳市珠晖区湘江市场A11栋101、112、113号;
成立日期:2017年4月5日;
经营范围:水暖器材、洁具批发、零售。
2024年10月30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在当事人衡阳市珠晖区湘江市场A11栋101、112、113号门面(衡阳市珠晖区易兴建材商贸商行)对当事人销售的“PE给水管(规格型号:PE100级dn256000mmPN=1.6MPaSDR11;标称生产单位名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销价:2.4元/米)”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编号:RJ2023-607)。2024年12月1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0050999),经检验,静液压强度项目不符合GB/T13663.2-2018《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材》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湖南省聚乙烯(PE)塑料管材管件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该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3月5日,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上述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产品的违法线索及其证据材料。2025年3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等处摆放有被抽检批次不合格产品。即日,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本局执法人员在依法询问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过程中,当事人能配合调查,对其销售不合格PE给水管的违法经营行为,分别在相关证据材料上予以签名确认。2025年3月24日,本案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于2024年8月6日从****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由其业务员通过物流送货到店,在该店销售,涉案产品进货数量1200米,进价1.9元/米,上述产品于2024年12月1日前已销185米(其中含抽样样品35米),销价2.4元/米,销售金额共计444元(其中,售卖检验样品金额84元),利润92.5元【185×(2.4-1.9)元】。当事人2024年12月1日自收到《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已停止对外销售,并对在店未售的和已售的涉案产品采取召回退厂补救措施,经召回未予召回。共退货去厂1014米(其中在店未售1000米,备检样品14米),其余15米为损耗。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留存供了涉案产品供货商(生产商)营业执照、涉案同批次产品的进货凭证和检验报告,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不合格产品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上述违法经营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涉案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涉案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不合格产品进货凭证》、《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不合格产品召回及进销货情况说明》、《不合格产品退厂凭证》;《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送达地址确认书》。以上证据全部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并记录在卷。
2025年4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市监综执珠罚告〔2025〕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积极主动采取召回退厂补救减轻危害后果补救措施,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贰元伍角整;
2.罚款人民币捌佰陆拾肆元整。
以上1、2两项罚没合计人民币玖佰伍拾陆元伍角整。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衡阳市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户名:***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雷速体育,雷速直播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