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我市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的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合理布局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不得设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准入条件;合理布局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合理布局规划应当科学合理,符合辖区烟草市场实际。
(二)便民利民,公平公正。合理布局规划以及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结果等应当依法公开;合理布局规划不得含有歧视性或差别化条款;烟草专卖局在审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的办证条件时,应当公平公正适用本规划的合理布局规定。
(三)服务社会,规范市场。零售点布局按照合理利用市场资源,基本满足社会消费,保障零售户盈利空间的原则,根据我市烟草制品消费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及常住人口数量和各区域交通条件等因素,实行总体规划。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本市所辖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另行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及本规划相关规定科学制定本地的合理布局规定或者本规划的实施细则,报衡阳市烟草专卖局和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同时,应当遵守本规划。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准入条件。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零售点禁设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本规划实施前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中、小学校校内及距学校周围100米范围内,其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或者以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经营的;
(三)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经营的;
(四)无固定的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除外;
(五)无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如与居住混合的经营场所,住宅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与住所的范围无法明确划分的,以及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六)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销售、存储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烟花、鞭炮、燃气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容易挥发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其中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情形。
第七条 对于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守法经营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和孤寡老人等申请人,在适用本规划第六条第(四)项时,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并做好相关服务。
第八条 本规划第六条第(一)项中的距离,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师生正常使用进出的通道口之间的合理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即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大门中心点出发,按照正常的行走线路(即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则的前提下,绕过其他建筑物和固定障碍物的行走路径),到达相邻中小学校最近进出的通道口的最短路径。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划由衡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划实施期间,若本规划与上级有关合理布局新的规定有冲突时,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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